雲力橘子專案服務條款
本專案服務條款(下稱「本條款」)為雲力橘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與接受本公司服務之相對人(下稱「客戶」)間服務關係之一部分。無論雙方係以服務合約、委任契約、訂購單、報價單或其他任何形式之文件成立交易關係,本條款均應作為各該文件之附件並構成其不可分割之一部分,與各該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對雙方均有拘束力。客戶實際接受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者,即視為已知悉並同意本條款之全部內容。
各項交易文件與本條款如有牴觸或不一致之處,除該文件就特定事項另有明示且經雙方書面確認之約定外,悉以本條款為準。
第1條 專案服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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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依雙方所簽署之服務合約、訂購單或報價單之約定,提供下列一項或多項服務(實際服務項目以各該文件勾選或載明者為準):
- □ IDC 機房租賃服務
- □ MCDN 內容傳遞網路(Content Delivery Network)服務
- □ CMSP 全方位雲端託管服務
- □ 系統開發與建置服務
- □ SOC 資安監控服務
- □ MDR託管式偵測與監控服務
- □ 虛擬機器暨加值服務
- □ 資安檢測服務
- □ 雲端產品服務(包含公有雲服務經銷、帳務管理、授權服務及相關顧問服務)
-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本服務之具體內容、規格、數量、服務水準(SLA)、服務期間及費用,悉依各該服務合約、訂購單、報價單或本服務之SLA約定辦理;其未約定或約定不明之事項,依本條款及相關附件補充之。
- 3、 凡未於前述文件中明確列載之項目、工作或交付物,均不在本服務範圍之內。客戶如有額外需求,應另行洽商,或採增補報價或補充合約之方式辦理,並經雙方書面確認後始生效,始納入本服務範圍。
第2條 傳輸媒介
- 1、 就本服務雙方如有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通訊傳輸媒介聯繫、接洽或討論事務者,雙方均同意承擔使用上開媒介傳遞資訊所生之固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及其附件可能遭他人轉送、攔截、修改、延遲、遺失、感染惡意程式、列印或儲存等情形。
- 2、 客戶授權本公司為考量客戶之便利,得以電子傳輸方式提交工作成果、專案報告或其他文件。雙方並同意,以電子郵件往來之意思表示及所附文件,於合理範圍內具有與書面同等之效力;但本條款或相關文件另有約定須以正式書面為之者,不在此限。
- 3、 雙方應各自採取合理之資訊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其電子郵件帳號及通訊設備。因一方帳號遭冒用、設備失竊或其自身過失所生之損害,由該方自行負責。
第3條 揭露與限制
- 1、 客戶了解並同意,本公司所提供與本服務有關之任何建議、諮詢、資訊、專案報告或工作成果,均僅供客戶於本服務之目的範圍內使用。
- 2、 除因法令規定或為本公司提供其他服務之需求外,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對任何第三人公開前述建議、諮詢、資訊、專案報告或工作成果,或許可他人使用、向其概述或使其參照之,亦不得將其使用於本服務以外之目的。
- 3、 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項建議、資訊及工作成果,係基於客戶所提供之資料及服務當時之情況。客戶如將其用於非原定目的,或於相關事實、環境變更後仍予援用者,本公司不負其責。
第4條 不可抗力
- 1、 任一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者,於該事由存續期間內,就受影響之義務不負遲延或不履行之責任,亦不構成違約。
- 2、 前項所稱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天災、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或傳染病、戰爭、動亂、暴動、罷工、政府法令或處分、徵收、電力或電信中斷、網際網路或機房服務中斷、第三方設施或服務之故障,以及非因該方故意或過失所致之資通安全事件(如駭客攻擊、阻斷服務攻擊等)。
- 3、 遭遇不可抗力之一方,應於知悉後合理期間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他方,說明事由、預估影響範圍及期間,並採取合理措施減輕損害;於事由消滅後,應儘速回復履行。
- 4、 不可抗力事由持續致本服務目的顯然無法達成者,任一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受影響部分之服務,雙方並就已提供之服務及已發生之費用進行結算,互不負其他賠償責任。
第5條 保密性
- 1、 任一方對於因本服務自他方所知悉或取得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表、報告、數據、程式、規格及營業資料等,且不論該等資訊是否為該他方所有或僅為其所持有之第三人資訊),如經該他方以書面通知係屬機密,或於所交付之相關書件上以顯著字樣標明為機密或其他類似之文字(下稱「機密資訊」),均應負保密義務;除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外,絕不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予第三人,亦不為本服務目的以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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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前項保密義務不適用於下列資訊:
- (1) 已公開或為眾所週知,且非因接收方違反本條款所致者
- (2) 依法律規定或法院、主管機關之要求須配合提供者,惟接收方應於法令許可範圍內事前通知他方
- (3) 接收方於受領前已合法知悉且不負保密義務者
- (4) 接收方未使用他方機密資訊而獨立開發所得者。
- 3、 客戶與本公司僅得於本服務目的範圍內使用機密資訊,並同意採行適當之內部管理制度及必要措施以維護其機密性。
- 4、 客戶人員與本公司人員,以與本服務有關者為限,始得知悉或使用機密資訊。雙方得將機密資訊揭露予其聘僱之專業顧問或保險公司,本公司並得為適當履行本服務之必要而向第三方揭露;惟揭露之一方應盡力要求該等第三人簽署與本條內容類似之保密約定。
- 5、 一方如發現機密資訊有外洩之虞或事實,應於知悉時即以合理方式通知他方,並採取必要之協助與補救措施。
- 6、 本條保密義務於本服務關係終止或屆滿後,仍繼續有效。
第6條 資通安全保護
- 1、 本公司於提供本服務時,遵守客戶之合理指示,並依循 ISO/IEC 27001(資訊安全管理)、ISO/IEC 27701(隱私資訊管理)、ISO/IEC 27017(雲端服務資訊安全)及 ISO/IEC 27018(雲端個人資料保護)等資訊安全、隱私保護暨雲端安全國際標準規範,建置並維運相應之管理制度,且已就其適用範圍取得第三方驗證機構之驗證。
- 2、 本公司就本服務所涉之系統、網路及資料,採行符合前項標準及相關法令要求之技術性與管理性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存取控制、傳輸與儲存加密、弱點與漏洞管理、日誌留存、備援與營運持續以及資通安全事件之偵測、應變與通報機制。
- 3、 發生影響客戶資料或服務之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時,本公司應於知悉後合理期間內通知客戶,說明事件概況、影響範圍及已採取或建議採取之因應措施,並依雙方約定及相關法令配合後續處理;若為原生雲端服務提供者故障或被攻擊等事務而導致之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者,且非屬於本公司因執行本服務之必要所致,則客戶應以原生雲端服務提供者公告為準。
- 4、 客戶就其於本服務環境中所部署之系統、應用程式、帳號權限及資料內容,應自行採行必要之安全管理措施;屬客戶責任範圍內之設定或行為所生之安全事件,本公司不負其責。
第7條 個人資料保護
- 1、 客戶同意,本公司為提供本服務,得依本條款之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資料。本條款所稱「客戶個人資料」,係指於本服務範圍內,任何與客戶相關之個人資料(如:客戶代表聯繫人、聯繫資訊等)。除依法律或法院、政府機關命令之要求外,本公司將依客戶之指示利用客戶個人資料。
- 2、 本公司於蒐集、處理或利用客戶個人資料時,將採行適當之資料保護措施,以防止客戶個人資料遭未經授權或違法之利用,並防止其毀損、滅失或竄改。非經客戶事前同意,本公司不得委由第三方或可能複委託之他方蒐集、處理或利用客戶個人資料;但基於本服務目的之必要,本公司得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負有適當資訊保密及安全措施義務之本公司人員或第三方。
- 3、 本公司將回覆客戶之合理詢問,使客戶得了解本公司遵循本條款之情況。客戶確認,其所提供予本公司之客戶個人資料,完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客戶同意,本公司人員得使用關於客戶組織之聯絡資訊,不定時提供本公司服務或相關市場資訊;客戶如不同意,得隨時通知本公司停止提供。
- 4、 於提供本服務之過程中,就客戶自身之業務聯繫資料,本公司為資料控制者;就客戶委由本公司處理之資料,本公司則為遵照客戶指示之資料處理者,並將遵循適用之資料保護及隱私法律。本公司隱私權政策可自 https://www.cloudforce.gamania.com/tw/privacy 查閱。
- 5、 就個人資料部分,客戶同意應向當事人取得一切必要之同意(包括提供當事人前述本公司之隱私權政策),俾得向本公司人員、第三方或可能複委託之他方揭露該個人資料(可能包括跨境傳輸),並允許本公司人員或第三方為本服務契約相關目的處理該個人資料。客戶並擔保,其就所提供或經其指示處理之個人資料,已踐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所定之告知、同意及其他法定義務。
- 6、 就資料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適用之資料保護法令所行使之權利,包括查詢、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請求刪除等,本公司應於合理範圍內提供客戶必要之技術及組織協助,俾客戶得適時回應並履行其對資料當事人之義務。本公司或其受託處理之第三方,如逕自資料當事人收受前述權利行使之請求或相關申訴者,除法令另有要求外,不得自行回應或處置,應於知悉後合理期間內通知客戶,並依客戶之指示協助辦理,其協助範圍以客戶之指示及本服務目的為限。
- 7、 本服務關係終止或屆滿、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處理利用期限屆滿,或經客戶通知時,本公司應依客戶之指示,於約定期間內(未約定者,自前述事由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日內)將客戶個人資料返還客戶,或予以刪除、停止處理利用並銷毀,且包含本公司所持有之全部複本。
- 8、 前項銷毀,本公司應採取使個人資料無法回復或重建之適當方式為之,就備份或備援系統中之客戶個人資料,亦應於合理之備份輪替週期內一併銷毀。本公司並應要求受其委託處理客戶個人資料之第三方,為相同之返還或銷毀。
- 9、 依法律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應予保留之客戶個人資料,本公司得於法定保存期間內保留之,惟其處理及利用以履行該法定義務之必要範圍為限,且於保留期間內仍應依本條及第六條之規定負保密與安全維護義務;俟保留事由消滅後,本公司應即依前二項規定銷毀之。
- 10、 如經客戶請求,本公司應於完成返還或銷毀後之合理期間內,出具資料返還清單或銷毀情形證明,俾利客戶確認。
第8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 1、 本條款及據以成立之服務文件,均依中華民國法律訂定。本條款之解釋、結構、效力及可執行性,悉依中華民國法律為之。
- 2、 因本服務或本條款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本於誠信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而涉訟者,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